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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實施質量和效果,根據《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建綠建〔2022〕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實施情況,研究制定了《重慶市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辦法》(以下簡稱《核定辦法》)。并委托重慶大學等五家具有較強綠色建筑設計咨詢和建筑碳排放核算能力的機構(名單附后)作為我市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應按照《管理辦法》和《核定辦法》以及我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公正、科學、高效地開展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工作,并對審核過程和出具的審核報告負責。示范項目的參建各方主體應配合做好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工作,及時、全面地提供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所需的各項資料。 二、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和審核人員應樹立科學負責、務實高效的工作態度,嚴格廉潔自律,不得與被審核項目的參建各方主體發生任何不正當利益關系。 三、市住房城鄉建委監督指導綠色化改造核定工作,不定期對示范項目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結果開展復查,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委托關系。對其中涉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國家和本市示范項目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相關規定和要求的; (二)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報告有重大失誤、質量低劣不能作為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的依據,或審核意見失實的; (三)索取、收受被審核單位財物的; (四)與被審核單位相互串通,在核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不能按期完成節能量審核和復審任務的。 四、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工作經費由我委從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專項財政資金列支,按照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建筑面積規模劃段撥付,具體標準為: (一)改造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萬㎡的核定費用為2萬元; (二)改造建筑面積大于1萬㎡、小于等于3萬㎡的核定費用為3萬元; (三)改造建筑面積大于3萬㎡、小于等于5萬㎡的核定費用為4萬元; (四)改造建筑面積大于5萬㎡、小于等于8萬㎡的核定費用為5萬元; (五)改造建筑面積大于8萬㎡的核定費用為7萬元。 附件:1.重慶市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名單 2.重慶市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辦法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1月5日 |